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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规则

1 范围
  本标准规定了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的内容、程序和技术要求,并提供了评定方法。
  本标准适用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对新建、改建(含室内装修、用途变更)、扩建等建设工程竣工后实施的消防验收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检查。
消防验收的内容
  消防验收的内容包括资料审查、现场抽样检查及功能测试。
  应审查的资料包括:
  a)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;
  b)工程竣工验收报告;
  c)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;
  d)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、建筑材料、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证
  明文件、出厂合格证;
  e)消防设施、电气防火技术检测合格证明文件;
  f)施工、工程监理、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;
  g)消防设计变更情况、消防设计专家论证会纪要及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。
  现场抽样检查及功能测试内容包括:
  a)对建筑防(灭)火设施等外观质量进行现场抽样查看;
  b)通过专业仪器设备对涉及距离、宽度、长度、面积、厚度等可测量的指标进行现场抽样测
  量;
  c)对消防设施的功能进行现场测试;
  d)对消防产品进行现场抽样判定;
  e)对其它涉及消防安全的项目进行抽查、测试。
  6 消防验收的评定
  一般原则
  现场抽样检查及功能测试应按照先子项评定、后单项评定的程序进行。
  子项的验收检查评定
  6.1.1 子项应按其在消防安全中的重要程度分为A(关键项目)、B(主要项目)、C(一般项目)三类。子项的名称、类别见附录A。
  6.1.2 子项的现场抽样检查及功能测试,应符合以下要求:
  a)子项的抽样数量不少于2处,当总数不大于2处时,全部检查;防火间距、消防车道
  的设置及安全出口、疏散楼梯的形式和数量应全部检查;
  b)子项抽查中若有1处B类不合格项,则对该子项再抽查4处,不足4处的全部抽查。
  6.1.3 子项的评定应符合以下要求:
  a)子项内容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要求的,评定为合格;
  b)有距离、宽度、长度、面积、厚度等要求的内容,其误差不超过5%,且不影响正常使用功
  能的,评定为合格;
  c)子项抽查中,出现A类不合格项的,评定为不合格;有1处B类不合格项,再抽查的4处
  均合格的,评定为合格,否则为不合格;有4处以上C类不合格项的,判定为不合格;
  d)子项名称为系统功能的,系统主要功能满足设计文件要求并能正常实现的,评定为合格;
  e)消防产品经现场判定不合格的,该子项评定为不合格;
  f)未按照消防设计文件施工建设,造成子项内容缺少或与设计文件严重不符的,评定为不合
  格。
单项的验收检查评定
  6.1.4 单项验收检查内容包括:
  a)建筑类别、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;
  b)建筑内部装修防火;
  c)防火防烟分隔、防爆;
  d)安全疏散与消防电梯;
  e)消防水源、消防电源;
  f)水灭火系统;
  g)火灾自动报警系统;
  h)防烟排烟系统;
  i)建筑灭火器;
  j)其他灭火设施。
  6.1.5 所有子项评定合格,且满足下列条件的,单项评定为合格,否则为不合格:
  a)B类不合格项不大于4处;
  b)C类不合格项不大于8处。
  综合评定
  消防验收的综合评定结论分为合格和不合格。建设工程符合下列条件的,应综合评定为消防验收合格;不符合其中任意一项的,综合评定为消防验收不合格:
  a)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的资料审查为合格;
  b)建设工程的所有单项均评定为合格。
  7 局部验收
  对于大型建设工程需要局部投入使用的部分,根据建设单位的申请,可实施局部消防验收。
  申请局部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,应符合下列条件:
  a) 与非使用区域有完整的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的防火、防烟分隔;
  b) 局部投入使用部分的安全出口、疏散楼梯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;
  c) 消防水源、消防电源均满足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要求;
  d) 取得局部投入使用部分的各项消防设施技术检测合格报告,并保证其独立运行;
  e) 消防安全布局合理,消防车通道能够正常使用。
  7.3 局部验收的程序、方法及评定要求按照本标准的规定执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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